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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三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四章 資質資格和測繪市場
第五章 測繪成果管理
第六章 地圖管理
第七章 地理信息服務和應用
第八章 基礎設施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保障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采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和應用,結合實際制定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政策和規劃,推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經費,將基礎測繪、應急測繪、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與管理維護經費納入同級人民政府預算。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促進公民自覺維護國家安全、主權和利益。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和中小學教學內容,強化學生國家版圖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面向社會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活動,加強從業人員的國家版圖意識教育,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
第六條 鼓勵測繪單位依法建立行業協會,發揮服務、協調和行業自律作用,加強行業與政府、社會的聯系,引導測繪單位依法經營、公平競爭,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七條 鼓勵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推動軍民融合,支持發展地理信息產業,促進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應用。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八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因建設、國土空間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按照國家測繪地理信息有關規定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
第九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范和標準。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可以制定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范,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國家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范。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本省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的需要和自然條件等特殊技術要求,可以依法組織制定測繪地理信息標準。
第十條 測制和更新屬于設區的市、縣(市、區)基礎測繪的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應當按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統一分幅及編號。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統籌建設、資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建立全省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向社會提供導航定位基準信息公共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北斗衛星導航系統規模化應用,創新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提升自主可控測繪技術應用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條 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數據安全保障制度,維護國家安全。
第三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十三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依法實行分級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維護和更新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全省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
(三)測制和更新本省1∶5000、1∶10000的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建立、更新地形級實景三維;
(四)建立、維護和更新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
(五)編制和更新全省綜合地圖集、普通地圖集、公益性地圖;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維護和更新本行政區域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進行基礎航空攝影,按需獲取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
(三)測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建立、更新本行政區域城市級實景三維;
(四)建立和維護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并與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對接和融合;
(五)編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綜合地圖集、普通地圖集、公益性地圖;
(六)國家、省和設區的市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基礎測繪規劃應當與本級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銜接,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基礎測繪的需求相適應。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和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基礎測繪給予必要的財政補助。
第十六條 基礎測繪成果按照下列規定定期更新:
(一)省級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復測改造周期不超過十年;其他省級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五年;
(二)設區的市、縣(市、區)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五年,其中城市建成區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三年。
自然災害多發地區以及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等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分級實施、協同更新的原則,加強對全省航空航天遙感數據的統籌獲取、處理和共享,加強對基礎測繪重大項目的統籌建設,優化資源配置,推動區域基礎測繪公共服務能力均衡發展。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組織實施海島地形測繪、海岸地形測繪、近海水下地形測繪等海洋測繪以及海洋地理信息系統建設。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不動產測繪的管理。
測量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的權屬界址線,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權屬界線的界址點、界址線或者提供的有關登記資料和附圖進行。權屬界址線發生變化的,有關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變更測繪。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應急測繪保障機制,制定應急測繪保障預案,配備無人駕駛航空器、移動測量裝備等必要的應急測繪保障裝備,加強應急快速反應測繪隊伍建設,開展常態化應急測繪演練。
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應當迅速完成裝備調度,及時提供地圖、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等測繪成果,做好無人駕駛航空器監測、導航定位、災情空間分析等應急測繪保障工作。
第四章 資質資格和測繪市場
第二十一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測繪資質審查、發放測繪資質證書。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發放測繪資質證書工作。
第二十二條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人員的測繪作業證件的辦理、發放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建設過程涉及多項測繪業務的,鼓勵同一標的物只測一次,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范,實行一次委托、聯合測繪、成果共享。
工程建設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范的聯合測繪成果予以認可。
第二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行招標投標或者政府采購的,依照有關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規定執行。項目的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不得讓測繪單位低于測繪成本中標。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依法不實行招標投標或者政府采購的,經發包單位同意,承包單位可以將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分包部分金額不得超過項目合同金額的百分之四十。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二十五條 外省測繪單位在本省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在項目實施前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信息向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通報。
本省測繪單位在注冊登記地設區的市以外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在項目實施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信息向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六條 使用智能網聯汽車以及其他安裝或者集成空間位置傳感器的智能設備,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空間坐標等地理信息數據進行采集、存儲、傳輸和處理行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規范和管理。
制作智能網聯汽車使用的基礎地圖、高級輔助駕駛地圖、高精度地圖、自動駕駛地圖等導航電子地圖,應當由具有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等測繪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七條 任何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從事,不得涉及國家秘密,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參照前款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章 測繪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條 測繪成果依法實行匯交制度。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單位,應當自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向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第二十九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應當采用全省統一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并按照涉密程度實行分級保護,做好數據資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確定測繪成果保管單位,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社會提供利用服務。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有明確的利用目的和范圍,具備符合保密管理要求的制度、涉密人員、場所、設施和條件,并經測繪成果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依法批準。
第三十一條 測繪成果生產、保管、提供、利用單位應當依照規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對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清退和銷毀情況進行登記并長期保存,實行可追溯管理,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提供。
第三十二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涉及測繪地理信息的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批準立項的有關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征求同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意見;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后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
第三十三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國家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于政府決策、國防建設和公共服務的,應當無償提供。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救災、應對突發事件、維護國家安全等公共利益需要,可以無償使用測繪成果。
第三十四條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的質量保證制度,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測繪單位和從業人員不得偽造、篡改測繪成果或者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串通偽造、篡改測繪成果。
基礎測繪成果交付使用前應當經測繪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第三十五條 測繪航空攝影的底片、數據,應當依法定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經保密審查和保密技術處理后方可公開使用。
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進行測繪航空攝影的,應當遵守國家和省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和航空飛行管制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地圖管理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擬訂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省、設區的市、縣(市、區)行政區域地圖的標準樣圖,及時更新并無償提供使用。
第三十八條 除景區圖、街區圖、地鐵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外,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應當依法依規報送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
本省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應當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審定。
第三十九條 國家秘密地圖和內部地圖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出版、發行、銷售、登載和展示。
第四十條 出版的地圖應當標明出版單位、編制單位、印刷單位的名稱和地圖審圖號;登載、展示的地圖應當標明編制單位的名稱和地圖審圖號。
生產、加工制作的附有地圖圖形的產品應當標明編制單位、生產單位的名稱和地圖審圖號。
第四十一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互聯網地圖服務網站進行安全檢測,負責地理信息審校、上傳、發布工作,并依法做好有關保密工作。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使用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定期對地圖內容進行自查,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的核查校對,保存相關記錄,每間隔六個月將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及核查校對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章 地理信息服務和應用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理信息服務和應用工作的領導、協調,健全政府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推動地理信息在政府決策、城鄉治理、應急救援、防災減災、生態保護等領域的應用。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公共數據資源開放平臺、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依法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實現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涉及地理信息的電子政務、公共服務和業務管理等信息化系統,應當使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地理信息數據要素市場化流通體系,探索建立測繪地理信息產權登記、流通交易、安全治理等基礎制度,促進地理信息數據資源向數據資產轉化。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地理信息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和開發利用,推進地理信息數據流通交易。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財政、金融、科技、人才等方面的激勵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投資地理信息產業,推動數字地圖、導航定位、遙感、實景三維等地理信息資源與現代物流、平臺經濟、低空經濟、智慧出行等產業融合發展。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采集、存儲、傳輸、處理和使用地理信息,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有關保密和個人信息保護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八章 基礎設施
第四十七條 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包括下列用于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標志、場所:
(一)永久性測量標志;
(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
(三)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破壞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或者從事危害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保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十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應當布點科學、設置合理,設立明顯的保護警示標識,修建必要的防護設施。
設置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需要占用土地的,設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占用建筑物的,設置單位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與委托保管單位或者人員簽訂委托保管協議書,并按照約定支付管護費用。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供已建的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的分布信息。
有關部門在審批可能影響已建的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用地和使用效能的項目前,應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等電磁波發射裝置系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合理避讓已建的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宣傳,建立健全檔案,定期開展檢查和維護工作。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日常檢查,建立測繪資質、質量、成果保密、成果匯交監管制度,與其他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健全測繪違法行為投訴和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依法辦理投訴和舉報事項。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家保密、國家安全等有關部門,加強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的規范和指導。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國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地理信息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依法采取包容審慎的監管方式,為地理信息產業創新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家保密部門,對使用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單位定期進行保密檢查。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銷售、進口、出口以及互聯網地圖服務等活動的監督檢查,保證地圖質量,規范互聯網地圖服務,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的信用體系建設,對在本行政區域內承攬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單位的資質、業績以及違反測繪法律、法規行為等情況建立信用檔案,實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其信用信息。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
(二)未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范和標準;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統一分幅或者編號。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包單位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違法分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分包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相關部門可以暫停財政資金撥付。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向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測繪從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篡改測繪成果;
(二)與其他單位、個人串通偽造、篡改測繪成果。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編制、印刷、出版、登載、展示的地圖和生產、加工制作的附有地圖圖形的產品,未按照規定標明地圖審圖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全部地圖或者附有地圖圖形的產品,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9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通過的《福建省測繪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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